基地与平台
     
    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与发展湖南省协同创新中心奖励办法
    2017-04-18 00:00   审核人:

     

    为确保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与发展湖南省协同创新中心(英文名称:Hunan Province Coope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for The Construction & Development of Dongting Lake Ecological Economic Zone,以下简称:中心)高效有序运行,显著提高本中心科技创新能力,顺利完成各项考核指标,达到建设和发展的预期目标,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建设与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成果包括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及其应用成果、自然科学研究及其应用成果、各类获奖成果等,经认定能支撑本中心建设和发展。

    第二条  成果奖励设学术著作及教材奖、学术论文奖、获奖成果奖、应用成果奖、作品奖、科研项目奖等六大类奖项。中心每年对本年度的以上各类成果予以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成果,原则上应以本中心为署名单位,以下情况也视为本中心成果:

    (一)以湖南文理学院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与发展省级协同创新中心(英文名称:Hunan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 Hunan Province Coope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for The Construction & Development of Dongting Lake Ecological Economic Zone)为署名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

    (二)由于有关规定限制或某些特殊原因,不能以本中心为署名单位,但与本中心研究内容密切相关,经中心认定能支撑本中心建设和发展的成果。

    第四条  本办法所奖励的成果,原则上应是以第三条规定的署名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第一完成人(或通讯作者)为本中心人员(包括中心校内人员、中心校外协同单位人员、中心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外聘研究人员)的各类成果。以下情况除外:

    (一)在《Nature》、《Science》上合作发表的学术论文,以第三条规定的署名单位署名且为本中心人,按表1奖励标准的1/(M+N)(M为署名单位排名,2≤M≤3N为个人排名,1≤N≤3)给予奖励。只奖励排名顺序最靠前的教师,如有多名本中心教师,则由排名顺序最靠前的教师分配奖励;

    (二)合作取得由政府颁发的获奖成果奖,第三条规定的署名单位署名且个人排名在有效排名内取得的国家级奖励,按表2奖励标准的1/(M-1+N)(M为署名单位排名,2≤M≤4N为个人排名,1≤N≤5)给予奖励;以第三条规定的署名单位为第2完成单位且个人排名在有效排名内取得的省部级奖励,按表2奖励标准的1/(2N) (N为个人排名,1≤N≤3)给予奖励。只奖励排名顺序最靠前的教师,如有多名本中心教师,则由排名顺序最靠前的教师分配奖励;

    (三)本中心校内人员在校外受聘指导研究生,其研究生署名第一、导师署名作为第二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所发表的论文,视同导师为第一作者,但导师工作单位必须第三条规定的署名单位名称,并提供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证书;

    (四)以中心校外协同单位为牵头单位、以第三条规定的署名单位为第一、第二、第三合作单位立项的国家级科研项目,并有科研经费拨入湖南文理学院,分别按表3奖励标准的50%30%10%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中心校外协同单位人员以第三条规定的署名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的成果,在本办法奖励标准基础上再提高20%。

    第六条  校内非中心人员以第三条规定的署名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的成果按中心人员奖励金额的85%予以奖励。

    第二章    学术著作及教材奖

    第七条  学术著作必须包含作者在该研究方向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国家级出版社(国家级出版社目录以湖南文理学院最新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认定的目录为准)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不含编著),每部不少于15万字,奖励1.5万元。所有受奖学术著作都必须有ISBN号,中文学术著作及国内出版的学术著作还必须同时有可联网查核的CIP号。

    第八条  本办法所奖励的教材,指中心人员主编完成并公开出版的国家级规划教材(均需有本中心署名信息)。本中心主编完成的国家级规划教材(以教育部批文为准)每部奖励1.5元。以上成果均只奖励第一主编。

    第三章    学术论文奖

    第九条  本中心人员公开发表在刊物上的学术论文按表1标准奖励。中心认定的权威期刊和重要期刊目录以湖南文理学院最新科技成果奖励办法认定的权威期刊和重要期刊目录为准。

    (一)学术论文在未被收录或转载前,不予奖励;

    (二)所有学术论文不重复奖励,按最高档次奖励。

    1  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序号

    发表期刊(报纸)

    奖金(万元/篇)

    1

    Nature》、《Science

    40

    2

    《中国科学》(A-G期中、英文版)、《中国社会科学》(中、英文版)

    2

    3

    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期刊

    I

    2

    II

    1.5

    III

    1

    IV

    0.8

    SSCI (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期刊、A&HCI(Arts &Humanities Citation Index)期刊

    1

    中心认定的权威期刊

    1

    《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0.8

    中心认定的重要期刊

    0.6

    EI(Engineering Index)期刊

    0.5

    《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求是》(字数均要求在2000字以上)

    0.5

    10

    《新华文摘》大篇幅转载(大篇幅指:转载的字数/原文字数0.3,下同)

    0.5

    11

    CSSCI(China 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来源期刊、CSCD(Chinese Science Citation Database)核心期刊、《人大报刊资料复印》全文转载

    0.3

    12

    国外一般期刊、中文核心期刊(指最新版北京大学图书馆发布的国家级中文核心期刊)

    0.1

    第四章   获奖成果奖

    第十条  凡以本中心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第一完成人为本中心人员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政府自然科学奖励(自然科学三大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和社会科学奖励,按表2进行奖励。

    2  获奖成果奖励标准

    序号

    获奖类别

    奖金(万元/项)

    1

    国家级

    技术发明奖

    科技进步奖

    自然科学奖

    特等奖

    120

    一等奖

    100

    二等奖

    60

    2

    部级

    教育部高校科研优秀成果奖

    一等奖

    30

    二等奖

    20

    三等奖

    10

    3

    省级

    技术发明奖

    科技进步奖

    自然科学奖

    一等奖

    25

     

    二等奖

    15

     

    三等奖

    5

     

     

    4

    国家级

    社会科学类成果奖

    特等奖

    40

     

    一等奖

    25

     

    二等奖

    15

     

    三等奖

    5

     

    5

    省级

    社会科学类成果奖

    一等奖

    15

     

    二等奖

    10

     

    三等奖

    3

     

    第五章   应用成果奖

    第十一条  获得授权的PCT国际发明专利(专利申请费及维护费用均由专利申请人承担),奖励2万元/项;编写已颁布的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奖励1万元/项;获得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专利申请费及维护费用均由专利申请人承担),奖励1万元/项;编写已颁布的省级行业技术标准,奖励0.5万元/项;实用新型专利,奖励0.2万元/项;外观设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奖励0.05万元/项。

    第十二条  由国家委托并被采纳、由省委省政府委托并被采纳、由市委市政府委托并被采纳的研究咨询报告(均需提供与此相关的国家或省、市政府出具的采纳文件或工作报告),分别奖励0.5万元、0.2万元和0.1万元。

    第六章   作品奖

    第十三条  对获省级以上的文艺作品给与奖励。

    参加文化部和中国美协、中国音协、中国摄协和中国书协联合主办的全国综合性大展(五年一度),作品获金奖奖励2万元,银奖奖励1万元,铜奖奖励0.5万元(同一次展出,有多件作品入选则按一件就高奖励,下同)。

    在中国美协、中国音协、中国摄协、中国书协和文化部及国家有关部(委)参与举办的一年一次的全国美展、音乐大赛、舞蹈大赛、艺术设计作品大赛中获得奖励的,金奖奖励1万元、银奖奖励0.5万元、铜奖奖励0.2万元;参加省文化厅和省美协或省音协等联合主办的分类展览或大赛获金奖奖励0.3万元,银奖奖励0.1万元,铜奖奖励0.05万元。

    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作品,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万元。

    获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作品,一等奖0.5万元,二等奖0.3万元,三等奖0.2万元。

    第七章    科研项目奖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奖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奖和横向科研项目奖。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认定参照《湖南文理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校政字[201628)第二条执行。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奖具体标准见表3

                                 3  纵向科研项目奖励标准

    项目类别

    奖励标准

    国家级

    国家级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含艺术学等单列学科)重大项目、国防重大科研项目等。

    60万元/

    国家级重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和杰出青年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含艺术学等单列学科)重点项目,国防重大科研项目等。

    40万元/

    国家级一般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面上项目、青年项目等)、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般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和青年项目、艺术学等单列学科)、科技部、发改委、国际科工委的一般项目、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

    国家级重大项目的子项目(本中心校内人员在该重大项目中排名23名或有正式批文的子课题负责人)。

    5万元/

    省部级

    省部级重大项目: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项目和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委托项目或重大招标项目、教育部及其国务院其它部委下达的重大项目等。

    5万元/

    省部级重点项目: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教育部及其国务院其它部委下达的重点项目等。

    国家级重点项目的子项目(本中心校内人员在该重点项目中排名23名或有正式批文的子课题负责人)。

    国家级重大项目的子项目(本中心校内人员在该重大项目中排名在3名之后)。

    3万元/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面上项目、青年项目等)、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教育部及其国务院其它部委下达的一般项目。

    1万元/

    湖南省科技厅、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等下达的科研项目;湖南省教育厅重点、青年项目; 省市自然科学联合基金项目等。

    0.4万元/

    第八章   评奖程序

    第十五条  成果奖励按以下程序进行。

    1.中心各单位每年9 30日前对本单位当年度(如20151012016930)的成果进行审核登记,并上报中心办公室。

    2.中心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相关成果,在规定的截止时间结束后15天内完成汇总、复核,并提交中心管理委员会。

    3.中心管理委员会在5天内对中心办公室提交的成果进行审核、认定、签署奖励意见,中心主任复审。

    4.成果汇编、公示,公示期为5天。

    5.公示无异议后,中心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心主任复审意见,在5天内确定奖励,中心主任审批后发放奖金。

    第九章   

    第十六条  SCI 期刊分区以中国科学院编制的最新JCR 期刊大类分区数据为准,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出版社最新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CSCD 核心来源期刊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最新编制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来源期刊为准,CSSCI 来源期刊以南京大学最新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奖励的各项成果,必须真实有效,不重复奖励,奖励金额就高不就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追回奖金,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八条  每年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获得的成果,计入下一年度进行奖励,没有按时申报的当年度奖励成果不补奖。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具体事宜由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